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9年) 第三十一条 第五章 调查与处理 第三十一条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可以向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了解有关情况,并可查阅、复制有关单证、协议、合同文本、会计账簿、业务函电、电子数据等有关资料。 调查人员进行调查,应当保守被调查人以及与其有业务往来的单位和个人的商业秘密。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