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第四十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条 未办理登记手续,擅自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的,由经营业务所在地的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停止经营;有违法所得的,没收违法所得;违法所得5万元以上的,处违法所得2倍以上5倍以下的罚款;没有违法所得或者违法所得不足5万元的,处2万元以上10万元以下的罚款。 第三十九条 目录 第四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