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16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管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取得企业法人资格;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持有与所管理船舶种类和航区相适应的船长、轮机长适任证书的人员;

有与国际船舶管理业务相适应的设备、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