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五条
第五条 经营国际船舶运输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
有与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相适应的船舶,其中必须有中国籍船舶;
投入运营的船舶符合国家规定的海上交通安全技术标准;
有提单、客票或者多式联运单证;
有具备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规定的从业资格的高级业务管理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