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五十六条 第七章 附则 第五十六条 香港特别行政区、澳门特别行政区和台湾地区的投资者在内地投资经营国际海上运输业务以及与国际海上运输相关的辅助性业务,比照适用本条例。 第七章 目录 第五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