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四十八条 第六章 法律责任 第四十八条 未履行本条例规定的备案手续的,由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或者其授权的地方人民政府交通主管部门责令限期补办备案手续;逾期不补办的,处1万元以上5万元以下的罚款,并可以撤销其相应资格。 第四十七条 目录 第四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