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 第三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三十四条 第四章 外商投资经营国际海上 第三十四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经国务院交通主管部门批准,可以依法在中国境内设立常驻代表机构。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以及外国国际海运辅助企业在中国境内设立的常驻代表机构,不得从事经营活动。 第三十三条 目录 第五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