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三十条

第三十条 国际船舶管理经营者接受船舶所有人或者船舶承租人、船舶经营人的委托,可以经营下列业务:

船舶买卖、租赁以及其他船舶资产管理;

机务、海务和安排维修;

船员招聘、训练和配备;

保证船舶技术状况和正常航行的其他服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