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二十八条 第三章 国际海上运输及其辅助性业务经营活动 第二十八条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从事本章规定的有关国际船舶运输活动,应当遵守本条例有关规定。 外国国际船舶运输经营者不得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也不得利用租用的中国籍船舶或者舱位,或者以互换舱位等方式变相经营中国港口之间的船舶运输业务。 第二十七条 目录 第二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