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海运条例(2001年) 第九条

第九条 经营国际船舶代理业务,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高级业务管理人员中至少2人具有3年以上从事国际海上运输经营活动的经历;

有固定的营业场所和必要的营业设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