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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二节

第八章 移管被判刑人

第二节 向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被判刑人

第六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可以向外国请求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外国可以请求中华人民共和国移管中国籍被判刑人。移管的具体条件和办理程序,参照本章第一节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十三条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由主管机关指定刑罚执行机关先行关押。 第六十四条 人民检察院应当制作刑罚转换申请书并附相关材料,提请刑罚执行机关所在地的中级人民法院作出刑罚转换裁定。 第六十五条 刑罚执行机关根据刑罚转换裁定将移管回国的被判刑人收监执行刑罚。刑罚执行以及减刑、假释、暂予监外执行等,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法律办理。 第六十六条 被判刑人移管回国后对外国法院判决的申诉,应当向外国有管辖权的法院提出。
第六十一条 目录 第六十二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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