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四十八条
第四十八条 向外国请求没收、返还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没收、返还的理由和相关权属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有关没收、返还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名称、特性、外形和数量等;
需要没收、返还的违法所得及其他涉案财物的地点。资金或者其他金融资产存放在金融机构中的,应当载明金融机构的名称、地址和账户信息;
没收、返还的理由和相关权属证明;
相关法律文书的副本;
有关没收、返还以及利害关系人权利保障的法律规定;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