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三十二条
第三十二条 向外国请求安排证人、鉴定人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根据需要载明下列事项:
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
证人、鉴定人的姓名、性别、住址、身份信息、联系方式和有助于确认证人、鉴定人的其他资料;
作证或者协助调查的目的、必要性、时间和地点等;
证人、鉴定人的权利和义务;
对证人、鉴定人的保护措施;
对证人、鉴定人的补助;
有助于执行请求的其他材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