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十七条 办案机关收到主管机关交办的外国刑事司法协助请求后,应当依法执行,并将执行结果或者妨碍执行的情形及时报告主管机关。

办案机关在执行请求过程中,应当维护当事人和其他相关人员的合法权益,保护个人信息。