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际刑事司法协助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十三条 外国向中华人民共和国提出刑事司法协助请求的,应当依照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规定提出请求书。没有条约或者条约没有规定的,应当在请求书中载明下列事项并附相关材料:
请求机关的名称;
案件性质、涉案人员基本信息及犯罪事实;
本案适用的法律规定;
请求的事项和目的;
请求的事项与案件之间的关联性;
希望请求得以执行的期限;
其他必要的信息或者附加的要求。
在没有刑事司法协助条约的情况下,请求国应当作出互惠的承诺。
请求书及所附材料应当附有中文译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