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20年) 第三十一条 第四章 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防卫 第三十一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统一领导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防卫工作。 中央国家机关、地方各级人民政府和有关军事机关,按照规定的职权范围,分工负责边防、海防、空防和其他重大安全领域的管理和防卫工作,共同维护国家的安全和利益。 第三十条 目录 第三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