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三条 中央军事委员会领导全国武装力量,行使下列职权: (一) 统一指挥全国武装力量; (二) 决定军事战略和武装力量的作战方针; (三) 领导和管理中国人民解放军的建设,制定规划、计划并组织实施; (四) 向全国人民代表大会或者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提出议案; (五) 根据宪法和法律,制定军事法规,发布决定和命令; (六) 决定中国人民解放军的体制和编制,规定总部以及军区、军兵种和其他军区级单位的任务和职责; (七) 依照法律、军事法规的规定,任免、培训、考核和奖惩武装力量成员; (八) 批准武装力量的武器装备体制和武器装备发展规划、计划,协同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九) 会同国务院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十) 法律规定的其他职权。 (九)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