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2009年) 第十二条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一) 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二) 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三) 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四) 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五) 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六) 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七) 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八) 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九) 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 第十一条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