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二十四条 第三章 武装力量 第二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的兵役分为现役和预备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的服役制度由法律规定。 国家依照法律规定对现役军人和预备役人员实行衔级制度。 第二十三条 目录 第二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