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十四条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四条 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可以根据情况召开协调会议,解决国防事务的有关问题。会议议定的事项,由国务院和中央军事委员会在各自的职权范围内组织实施。 第十三条 目录 第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