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十二条

第十二条 国务院领导和管理国防建设事业,行使下列职权:

编制国防建设发展规划和计划;

制定国防建设方面的方针、政策和行政法规;

领导和管理国防科研生产;

管理国防经费和国防资产;

领导和管理国民经济动员工作和人民武装动员、人民防空、国防交通等方面的有关工作;

领导和管理拥军优属工作和退出现役的军人的安置工作;

领导国防教育工作;

与中央军事委员会共同领导中国人民武装警察部队、民兵的建设和征兵、预备役工作以及边防、海防、空防的管理工作;

法律规定的与国防建设事业有关的其他职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