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十条 第二章 国家机构的国防职权 第十条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和和平的问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依照宪法规定,决定战争状态的宣布,决定全国总动员或者局部动员,并行使宪法规定的国防方面的其他职权。 引用法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宪法(1993) 第二章 目录 第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