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法(1997年) 第九条 第一章 总则 第九条 国家和社会对在国防活动中作出贡献的组织和个人,采取各种形式给予表彰和奖励。 违反本法和有关法律,拒绝履行国防义务或者危害国防利益的,依法追究法律责任。 第八条 目录 第二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