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三十七条 第五章 法律责任 第三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侵占、挪用、克扣国防教育经费或者企业事业组织、社会组织、个人资助的国防教育财产的,由有关主管部门责令限期归还;对负有责任的领导人员和直接责任人员依法给予处分。不适用处分的人员,由有关主管部门依法予以处理。 第三十六条 目录 第三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