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二十一条 第三章 社会国防教育 第二十一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理论、知识和技能等。 第二十条 目录 第二十二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