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24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应当按照规定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普通高等学校、高中阶段学校学生的军事训练,由学校负责军事训练的机构或者军事教员组织实施。 学校组织军事训练活动,应当采取措施,加强安全保障。 驻地军事机关应当协助学校组织学生军事训练。 第十六条 目录 第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