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十七条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七条 负责培训国家工作人员的各类教育机构,应当将国防教育纳入培训计划,设置适当的国防教育课程。 国家根据需要选送地方和部门的负责人到有关军事院校接受培训,学习和掌握履行领导职责所必需的国防知识。 第十六条 目录 第三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