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教育法(2018年) 第十三条 第二章 学校国防教育 第十三条 学校的国防教育是全民国防教育的基础,是实施素质教育的重要内容。 教育行政部门应当将国防教育列入工作计划,加强对学校国防教育的组织、指导和监督,并对学校国防教育工作定期进行考核。 第二章 目录 第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