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五十六条
第五十六条 下列民用资源免予征用:
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
个人和家庭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托儿所、幼儿园和孤儿院、养老院、残疾人康复机构、救助站等社会福利机构保障儿童、老人、残疾人和救助对象生活必需的物品和居住场所;
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免予征用的其他民用资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