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五十四条 第十章 民用资源征用与补偿 第五十四条 国家决定实施国防动员后,储备物资无法及时满足动员需要的,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可以依法对民用资源进行征用。 本法所称民用资源,是指组织和个人所有或者使用的用于社会生产、服务和生活的设施、设备、场所和其他物资。 第十章 目录 第五十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