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二十九条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九条 预编到现役部队和编入预备役部队的预备役人员、预定征召的其他预备役人员,离开预备役登记地一个月以上的,应当向其预备役登记的兵役机关报告。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