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二十六条 第五章 预备役人员的储备与征召 第二十六条 国家实行预备役人员储备制度。 国家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按照规模适度、结构科学、布局合理的原则,储备所需的预备役人员。 国务院、中央军事委员会根据国防动员的需要,决定预备役人员储备的规模、种类和方式。 第五章 目录 第二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