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动员法(2010年) 第二十三条 第四章 与国防密切相关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 第二十三条 列入目录的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应当依照有关法律、行政法规和贯彻国防要求的技术规范和标准进行设计、生产、施工、监理和验收,保证建设项目和重要产品的质量。 第二十二条 目录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