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五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四十五条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五条 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防交通主管机构会同本级人民政府国土资源、城乡规划等主管部门确定预定抢建重要国防交通工程设施的土地,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纳入土地利用总体规划和城乡规划。 未经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国土资源主管部门、城乡规划主管部门和国防交通主管机构批准,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占用作为国防交通控制范围的土地。 第四十四条 目录 第四十六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