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防交通法(2016年) 第四十二条 第六章 国防交通保障 第四十二条 国务院有关部门和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按照职责分工,组织有关企业事业单位实施交通工程设施抢修、抢建和运载工具抢修,保障国防活动顺利进行。有关军事机关应当给予支持和协助。 第四十一条 目录 第四十三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