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法(2017年)

发布机关 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
效力 现行有效
(2017年9月1日第十二届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第二十九次会议通过 2017年9月1日中华人民共和国主席令第七十五号公布 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第一条 为了维护国歌的尊严,规范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增强公民的国家观念,弘扬爱国主义精神,培育和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根据宪法,制定本法。 第二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义勇军进行曲》。 第三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歌是中华人民共和国的象征和标志。 第四条 在下列场合,应当奏唱国歌: 第五条 国家倡导公民和组织在适宜的场合奏唱国歌,表达爱国情感。 第六条 奏唱国歌,应当按照本法附件所载国歌的歌词和曲谱,不得采取有损国歌尊严的奏唱形式。 第七条 奏唱国歌时,在场人员应当肃立,举止庄重,不得有不尊重国歌的行为。 第八条 国歌不得用于或者变相用于商标、商业广告,不得在私人丧事活动等不适宜的场合使用,不得作为公共场所的背景音乐等。 第九条 外交活动中奏唱国歌的场合和礼仪,由外交部规定。 第十条 在本法第四条规定的场合奏唱国歌,应当使用国歌标准演奏曲谱或者国歌官方录音版本。 第十一条 国歌纳入中小学教育。 第十二条 新闻媒体应当积极开展对国歌的宣传,普及国歌奏唱礼仪知识。 第十三条 国庆节、国际劳动节等重要的国家法定节日、纪念日,中央和省、自治区、直辖市的广播电台、电视台应当按照国务院广播电视主管部门规定的时点播放国歌。 第十四条 县级以上各级人民政府及其有关部门在各自职责范围内,对国歌的奏唱、播放和使用进行监督管理。 第十五条 在公共场合,故意篡改国歌歌词、曲谱,以歪曲、贬损方式奏唱国歌,或者以其他方式侮辱国歌的,由公安机关处以警告或者十五日以下拘留;构成犯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十六条 本法自2017年10月1日起施行。 附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