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 第四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库券条例(1992年) 第四条 第四条 每年国库券的发行数额、利率、偿还期等,经国务院确定后,由财政部予以公告。 第三条 目录 第五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