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 第六条

第六条 国库机构按照国家财政管理体制设立,原则上一级财政设立一级国库。中央设立总库;省、自治区、直辖市设立分库;省辖市、自治州设立中心支库;县和相当于县的市、区设立支库。支库以下经收处的业务,由专业银行的基层机构代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