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 第三章 国库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2020年) 第十一条 第三章 国库的职责权限 第十一条 国库的主要权限如下: (一) 督促检查各经收处和收入机关所收之款是否按规定全部缴入国库,发现违法不缴的,应及时查究处理。 (二) 对擅自变更各级财政之间收入划分范围、分成留解比例,以及随意调整库款账户之间存款余额的,国库有权拒绝执行。 (三) 对不符合国家规定要求办理退库的,国库有权拒绝办理。 (四) 监督财政存款的开户和财政库款的支拨。 (五) 任何单位和个人强令国库办理违反国家规定的事项,国库有权拒绝执行,并及时向上级报告。 (六) 对不符合规定的凭证,国库有权拒绝受理。 (六)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