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六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金库条例(1985年) 第十六条 第四章 库款的收纳与退付 第十六条 国库收纳库款以人民币为限。以金银、外币等缴款,应当向当地银行兑换成人民币后缴纳。 经济特区缴纳库款的办法,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和外籍人员缴纳库款的办法,由财政部和中国人民银行总行另行规定。 第十五条 目录 第十七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