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十七条 第三章 管理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违反本法规定,干涉他人学习和使用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由有关行政管理部门责令限期改正,并予以警告。 第二十六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