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通用语言文字法(2000年) 第九条 第二章 国家通用语言文字的使用 第九条 国家机关以普通话和规范汉字为公务用语用字。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被引用 公安部关于对居民身份证姓名登记项目能否使用规范汉字以外文字和符号填写问题的批复(2008) 第二章 目录 第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