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二)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八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财产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二)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罚金、没收财产已经执行的。 (一) 目录 第十九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