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2年) 第十七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一节 赔偿范围 第十七条 行使侦查、检察、审判职权的机关以及看守所、监狱管理机关及其工作人员在行使职权时有下列侵犯人身权情形之一的,受害人有取得赔偿的权利: (一) 违反刑事诉讼法的规定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的,或者依照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条件和程序对公民采取拘留措施,但是拘留时间超过刑事诉讼法规定的时限,其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 (二) 对公民采取逮捕措施后,决定撤销案件、不起诉或者判决宣告无罪终止追究刑事责任的; (三) 依照审判监督程序再审改判无罪,原判刑罚已经执行的; (四) 刑讯逼供或者以殴打、虐待等行为或者唆使、放纵他人以殴打、虐待等行为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五) 违法使用武器、警械造成公民身体伤害或者死亡的。 被引用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赔偿委员会审理国家赔偿案件适用精神损害赔偿若干问题的意见三、 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关于办理刑事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一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事、行政诉讼中司法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六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国家赔偿案件确定精神损害赔偿责任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三条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司法赔偿案件适用请求时效制度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条 第一节 目录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