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2010年) 第三十一条 第三章 刑事赔偿 第三节 赔偿程序 第三十一条 赔偿义务机关赔偿后,应当向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工作人员追偿部分或者全部赔偿费用: 有本法第十七条第四项、第五项规定情形的; 在处理案件中有贪污受贿,徇私舞弊,枉法裁判行为的。 对有前款规定情形的责任人员,有关机关应当依法给予处分;构成犯罪的,应当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被引用 人民检察院国家赔偿工作规定第四十八条 国家赔偿费用管理条例第十二条 第三十条 目录 第四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