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赔偿法(1994年) 第三十条 第五章 其他规定 第三十条 赔偿义务机关对依法确认有本法第三条第(一)、(二)项、第十五条第(一)、(二)、(三)项情形之一,并造成受害人名誉权、荣誉权损害的,应当在侵权行为影响的范围内,为受害人消除影响,恢复名誉,赔礼道歉。 第五章 目录 第三十一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