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二、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经济贸易委员会公告二○○一年第4号(2001年) 二、 二、 《公告》和《目录》内的载货类汽车生产企业,必须立即进行自查,并将大吨小标载货类汽车的车型及正确参数在2001年7月10日前主动向国家经贸委报告,由国家经贸委核准后予以更改。 一、 目录 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