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 第三章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情报法(2017年) 第三章 第三章 国家情报工作保障 第二十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依法开展情报工作,受法律保护。 第二十一条 国家加强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设,对其机构设置、人员、编制、经费、资产实行特殊管理,给予特殊保障。 第二十二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适应情报工作需要,提高开展情报工作的能力。 第二十三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工作人员因执行任务,或者与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建立合作关系的人员因协助国家情报工作,其本人或者近亲属人身安全受到威胁时,国家有关部门应当采取必要措施… 第二十四条 对为国家情报工作作出贡献并需要安置的人员,国家给予妥善安置。 第二十五条 对因开展国家情报工作或者支持、协助和配合国家情报工作导致伤残或者牺牲、死亡的人员,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给予相应的抚恤优待。 第二十六条 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应当建立健全严格的监督和安全审查制度,对其工作人员遵守法律和纪律等情况进行监督,并依法采取必要措施,定期或者不定期进行安全审查。 第二十七条 任何个人和组织对国家情报工作机构及其工作人员超越职权、滥用职权和其他违法违纪行为,有权检举、控告。受理检举、控告的有关机关应当及时查处,并将查处结果告知检举人、… 第十九条 目录 第二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