首页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安全法(1993年) 第二十九条 第四章 法律责任 第二十九条 对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的,以及非法持有、使用专用间谍器材的,国家安全机关可以依法对其人身、物品、住处和其他有关的地方进行搜查;对其非法持有的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以及非法持有、使用的专用间谍器材予以没收。 非法持有属于国家秘密的文件、资料和其他物品,构成泄露国家秘密罪的,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第二十八条 目录 第三十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