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发展和改革委员会令第4号(2011年) 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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规范性文件
关于编制资源枯竭城市转型规划的指导意见(发改办东北〔2009〕2173号)
国家发展改革委
2009年10月19日
正文中的“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两批界定了全国44座资源枯竭城市”。
我委会同有关部门分三批界定了全国69个资源枯竭城市
第1条第3项中的“南票区、下花园区、东川区、弓长岭区、鹰手营子矿区、万山特区、杨家杖子开发区转型规划的编制由其所在市或地区人民政府负责”。
列入资源枯竭城市的市辖区(开发区、管理区),其转型规划的编制由所在地级行政区人民政府负责。
第1条第4项中的“原则上规划到2015年”。
规划期原则上为五年。
第3条第1项中的“转型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省级发展改革委应报送国家发展改革委审查衔接,国家发展改革委将组织专家或委托咨询评估机构对转型规划进行审查”。
转型规划由省级人民政府审批,审批前省级发展改革部门应组织专家或委托有资质的咨询评估机构对转型规划进行审查论证,并出具审查论证意见。